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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

本票

  业务简介

  银行本票是指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承诺自己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本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仅限于系统内银行兑付)。

  优点:携带方便,见票实时解付。尤其适用于需跨行存取现金时的替代业务。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我行营业机构填写业务委托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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