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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还需要哪些条件?

2011-04-23 17:36:01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申请人条件较为严格,除需要符合前面所提到的贷款对象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本行办理结算业务;

  (四)企业规模扩张适度,土地取得规范,已取得贷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

  (五)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七)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5%以上,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对预期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相应提高项目资本金的比例;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房地产开发商出资认缴的、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的自有资金;

  (八)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本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只能用已建成的工程部分设定抵押权,且抵押率不得超过50%。对已建成的商品房抵押的不得为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对以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在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应在资产价值中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施工单位垫资等应付款项;

  (九)项目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十)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用于专门缴交土地出让金。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应以抵押方式发放贷款且贷款额度应控制在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以内;

  (十一)不得有囤积土地、房源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

  (十二)落实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