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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金融知识普及手册(五、六)

2019-08-21 17:07:19

第五章 风险与自我保护

第一节 非法金融广告

  金融广告活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在方便人们获取信息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可以利用人们的行为习惯,通过各种渠道平台投放非法金融广告,误导金融消费者购买不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甚至通过吸引眼球的广告内容诱骗金融消费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如遇以下情况,应提高警惕:

  1.承诺“投资理财回报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以上”;

  2.承诺“理财投资回报率10%以上”;

  3.承诺“百分百本息保障”;、

  4.承诺“无需征信报告,只要一张身份证,即可24小时放款”;

  5.承诺“无征信秒过”;、

  6.承诺“一张身份证,就来借”;

  7.金融广告中没有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

  8.金融广告中没有显著标明“广告”;

  9.金融广告不能利用监管机构、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节 远离非法金融

一、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典型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部: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3)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一)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新型违法行为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通过发送、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时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电信网络诈骗常见伎俩

  ·假冒公检法、医保、社保、海关等机关单位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犯罪或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要求其将税款转入帐诈骗人账户。

  假冒银行、航空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诈骗:犯罪分子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查询或身份确认手续,实施资金转账。或引导其在自身搭建的虚假交易平台上购买产品,从而骗取资金。

  虚构车祸、绑架、手术、羁押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等理由,需要紧急处理,要求对方立即转账。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便按照嫌疑人指示将钱打入指定账户。

  电话、电视欠费、购物退税、刷卡消费、快递签收、网购、假冒房东诈骗: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到事主各类消费信息后,冒充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退税、催费、系统出错等为由,要求消费者资金转到指定账户。

  冒充亲友、老板、猜猜我是谁诈骗:犯罪分子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所述冒充熟人身份,进行诈骗。

  破财消灾诈骗:犯罪分子先获取事主身份、职业、手机号等资料,拨打电话自称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加以伤害,但事主可以破产消灾,随即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

  提供考题、彩票号码、高薪招聘、贷款、贴息存款、低价订票、低价购物、虚构色情服务、中奖诈骗: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心理,针对特定类型的消费者拨打电话,诱骗其将其好处费等的款项转入指定账户。

  微信诈骗——伪装身份、冒充亲友、代购、爱心传递、点赞、利用公众账号和二维码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社交平台,利用消费者的好奇心、贪便宜、同情心等心理实施诈骗,或制作附带木马病毒的二维码,以入会和奖励等形式邀请消费者刷二维码,一旦扫描,木马就会盗取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怎么做?

  ⑴准确记录骗子的账户、账户姓名

  ⑵尽快拨打110或者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

  ⑶及时准确将骗子的账号和账户姓名提供给民警,由公安机关进行紧急止付。

  (四)安全贴士:五个“一律”

  ⑴接电话、不管你是谁,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⑵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⑶只要一谈到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的,一律挂掉。

  ⑷所有短信,但凡让我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⑸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链接,一律不点。

  三、远离不良校园贷

  在最近几年间,市面上出现了多种多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他们号称无抵押,利息低,下款快,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其中有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办理“校园贷”,很多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得不偿失,苦不堪言。所以我们必须掌握校园贷款的相关信息,认真比较,理性分析,同时一定要远离掠夺性贷款。

  (一)远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简称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特别是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贷款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目前已一律暂停网贷机构的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因此,在校大学生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网贷机构,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将危害消灭在初始状态。

  (二)远离掠夺性贷款

  掠夺性贷款机构以信贷知识不足、收入较低或信用记录较差的购房者或借款者为目标,是一种有误导性或欺诈性的贷款行为。掠夺性贷款机构往往不考虑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直接向贷款申请人收取极高的利率,并可能伴以暴力催收的方式来保证借款人还款付息。

第六章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