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关于调整集中处理函证业务流程的公告
2024-06-27 15:13:06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行将调整询证函业务办理流程,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中回函经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经办机构:瑞丰银行总行清算运营中心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
联系电话:0575-81105342
二、回函范围及回函印章
回函范围:瑞丰银行及其辖属机构网点
回函印章:我行询证函回函业务统一使用“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
三、询证函受理方式
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通过邮寄、跟函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的银行询证函,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采取跟函方式询证的,应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并加盖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公章。采用数字函证方式询证的,通过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发起,同时被询证企业需开通我行企业互联。
四、询证函受理要求
1、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等文件要求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并如实、完整填写询证函各项要素,同时在询证函上清晰加盖询证单位扣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对多页询证函还需加盖骑缝章,如遇账户注销、签章注销等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经办机构并配合提供资料及签章。对符合要求的来函,我行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对不符要求的来函,我行不予受理,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配合补充或予以退回。
2、对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函证单位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3、对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函证单位应填写需要询证的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如银行存款账号、银行借款账号等。
五、询证函收费
按照瑞丰银行公布的服务收费名录收费标准收取,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六、业务咨询与投诉
如需对我行银行询证回函内容需确认核实或服务咨询的,请致电0575-81105342;如在业务过程中有相关投诉或建议的,请致电0575-84788363。
特此公告!